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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胡XX、何XX、张XX、湖南稼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纠纷及西海公司反诉荣华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胡XX,女,汉族,住株洲市天元区。

申请执行人何XX,女,汉族,住株洲市荷塘区。

申请执行人张XX,男,汉族,住株洲市芦淞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稼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丁XX,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株洲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谢XX,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胡XX、何XX、张XX、湖南稼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纠纷及西海公司反诉荣华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8)株中法民一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案执行权转移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芦淞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XX、何XX、张XX、湖南稼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纠纷(2008)株中法民一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芦淞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石峰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明祥

审判员吴晓斌

审判员伍狄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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