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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株洲湘江电焊条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0)株荷法执字第92号罚款决定书申请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株洲湘江电焊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株洲湘江电焊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复议人株洲湘江电焊条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0)株荷法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申请复议人株洲湘江电焊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株洲湘江电焊条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羊敏

审判员尹瑛

审判员彭林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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