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高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高某应归还原告施某借款、利息人民币x元;
二、上述款项被告高某于2010年6月1日向原告施某支付人民币x元,于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施某人民币x元;
三、若被告高某按上述第二项约定日期及金额履行义务,则原告施某对上述第一项的余款放弃主张,若被告高某未按上述第二项的约定履行义务,则双方债务按上述第一项履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75元,由原告施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