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被告顾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9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1990年生育一子顾某。原告于2010年3月15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顾某自愿离婚;
二、江苏省某市X路东侧北X幢X室房屋内原、被告财产归原告朱某所有;
三、江苏省某市X路东侧北X幢X室房屋归原告朱某所有,被告顾某自行解决住房。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朱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4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