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盛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元桥,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廉裕,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株洲市起重机械配件厂,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言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良,株洲市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株洲盛业实业有限公司诉株洲市起重机械配件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株荷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株洲盛业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3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株洲盛业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元桥、侯廉裕,被上诉人株洲起重机械配件厂委托代理人李国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0)株荷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梁雄文
审判员胡芸
审判员王丹茂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