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09年8月20日对邢长富诉张有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漯河市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09)固民初字第738—X号民事裁定书、(2009)固民初字第738-X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刑长富”应更正为“邢长富”。
审判长王成
审判员饶培杰
审判员刘其君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小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