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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刘某乙与卢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时间:2007-01-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粤高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诉讼代理人:姚忠平、王晓琴,均系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诉讼代理人:姚忠平、王晓琴,均系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诉讼代理人:庞华立,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甲、上诉人刘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卢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中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甲、上诉人刘某乙于200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甲、上诉人刘某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甲、上诉人刘某乙撤回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中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为(略)元,由刘某甲、刘某乙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君惠

代理审判员郑捷夫

代理审判员李洪堂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郑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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