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甲诉中国文史出版社图书出版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6-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3382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住(略)。

被告中国文史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社长。

委托代理人熊建华,北京市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中国文史出版社图书出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于200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文史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种方式,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中国文史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OO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王溪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