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施塔尔格鲁贝尔奥托两合公司((略)+Co.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波音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海因茨•赖纳•赖夫,常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启进,北京市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迪普特(广州)技术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保税区保盈大道国运楼首层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原告施塔尔格鲁贝尔奥托两合公司诉被告迪普特(广州)技术橡胶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施塔尔格鲁贝尔奥托两合公司于200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迪普特(广州)技术橡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种方式,原告施塔尔格鲁贝尔奥托两合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塔尔格鲁贝尔奥托两合公司撤回对被告迪普特(广州)技术橡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施塔尔格鲁贝尔奥托两合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二○○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王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