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一中刑终字第(略)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某某,男,4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罗山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1989年9月因犯流氓罪被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7月6日被羁押,同年8月12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06年5月24日作出(2006)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熊某某继续追缴人民币一万四千九百九十五元发还房山区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被告人熊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熊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惟原判刑期起止日期计算有误,应予纠正。对于熊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熊某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6)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刑期从本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5日起至2006年7月28日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东
代理审判员陶炜
代理审判员黄肖娟
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