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自强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8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2200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7月30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自强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