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a。
委托代理人潘a。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A分局。
法定代表人胡a,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a。
第三人陈a。
第三人韩a。
原告郑a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A分局、第三人陈a、韩a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沟通后问题已得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顾建新
审判员张秋萍
代理审判员王志云
书记员归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