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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颜某与徐某相邻关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颜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徐某,女,黎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颜某与被告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颜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颜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杜晓华负担。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陈接娣

书记员周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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