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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重婚案
时间:2007-02-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南刑终字第25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海南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莫某某,女,1963年出生,广东省化州市,汉族,海南省国营红田农场职工。住(略)。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出生。广东省化州市人,汉族,(略)职工,住(略)。

原审被告人冯某某,女,1973年出生。海南省昌江县人,汉族,住(略)。

昌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莫某某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于2006年11月28日作出(2006)昌刑初字第79号刑事裁定书,自诉人莫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一百九十二条和第八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2006)昌刑初字第79号刑事裁定书,其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莫某某诉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之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春雷

审判员吴健明

审判员马轶人

二00七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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