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西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的存款8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昶
审判员:祁伟
代理审判员:刘海勇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