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X号中粮广场A座7-X层。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辉,北京市润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小燕,北京市润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略),10/F.,(略),(略).,(略),HK。
被告北京昌黎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嘉德公寓X室。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
原告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香港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北京昌黎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1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香港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北京昌黎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香港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北京昌黎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勇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董晓敏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周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