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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福海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案
时间:2005-06-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督字003号

海口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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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海督字X号

申请人海南福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万利隆花园CX栋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该司职员。

被申请人王丽明住所地海口市X路成联产品综合市场石材木材交易处。

申请人海南福海船务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以被申请人王丽明拖欠其2003年、2004年运费余款人民币(略).50元未付为由,要求被申请人王丽明给付所欠运费余款人民币(略).5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一份于2005年5月31日由被申请人王丽明签字确认的《债权债务对帐确认单》作为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王丽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海南福海船务有限公司运费人民币(略).5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00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傅晓兰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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