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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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海督字X号
申请人海南福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万利隆花园CX栋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该司职员。
被申请人王丽明住所地海口市X路成联产品综合市场石材木材交易处。
申请人海南福海船务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以被申请人王丽明拖欠其2003年、2004年运费余款人民币(略).50元未付为由,要求被申请人王丽明给付所欠运费余款人民币(略).5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一份于2005年5月31日由被申请人王丽明签字确认的《债权债务对帐确认单》作为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王丽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海南福海船务有限公司运费人民币(略).5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00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傅晓兰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曾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