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吴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某于2010年5月14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吴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的房地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晔
审判员蒋国红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