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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朱某、朱某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

被告朱某

被告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朱某、朱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朱某、朱某共同负担。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周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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