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
被告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朱某、朱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朱某、朱某共同负担。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