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琼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永万工业区港澳工业大厦1-6层。
负责人:彭某某。
被告:海南丝绸印染厂,住所地琼海市X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与被告海南丝绸印染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于二○○六年九月三十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即收取玖万柒仟陆佰壹拾叁元伍角;原告已交来诉讼费壹拾玖万伍仟贰佰贰拾柒元,应退还原告玖万柒仟陆佰壹拾叁元伍角。
审判长皮修雁
审判员傅华
审判员王浓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林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