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远洋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良,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红卫,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亚(上海)国际货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恩来,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远洋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环亚(上海)国际货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1日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于2010年3月19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环亚(上海)国际货运公司确认于2010年5月25日前向原告上海远洋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50,000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34.63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17.32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2,717.32元,由被告环亚(上海)国际货运公司负担,被告环亚(上海)国际货运公司应于2010年5月25日之前一并向原告上海远洋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支付完毕;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5月18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亮
审判员张彦
代理审判员谢徵
书记员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