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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S.E.SEA海运有限公司、被告田n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健,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佩,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S.E.SEA海运有限公司(S.E.x.A)。

被告田海运株式会社(x.,Ltd)。

在本院受理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S.E.SEA海运有限公司(S.E.x.A)、被告田海运株式会社(x.,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案后,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向本院表示不再支付本案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表示不再支付本案受理费的行为,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动撤回对被告S.E.SEA海运有限公司(S.E.x.A)、被告田海运株式会社(x.,Ltd)起诉处理。

审判长钟明

审判员杨婵

代理审判员徐忠

书记员金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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