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健,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佩,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S.E.SEA海运有限公司(S.E.x.A)。
被告田海运株式会社(x.,Ltd)。
在本院受理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S.E.SEA海运有限公司(S.E.x.A)、被告田海运株式会社(x.,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案后,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向本院表示不再支付本案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表示不再支付本案受理费的行为,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动撤回对被告S.E.SEA海运有限公司(S.E.x.A)、被告田海运株式会社(x.,Ltd)起诉处理。
审判长钟明
审判员杨婵
代理审判员徐忠
书记员金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