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海法登字第X号
申请人上海海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X镇X路X号E-X室。
申请人上海海腾船务有限公司因其对“NO.(略)”轮垫付了大量救助及港务费用,之后该轮擅自逃离并变更船名为“(略)”轮,于200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登记的债权共计为人民币769,058.04元,并提供了委托书、船舶证书、支付凭证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依法通过报纸发布强制拍卖“(略)”轮公告的日期为2005年11月7日,故申请人提出债权登记申请的日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告期间之内。申请人已提供了有关的债权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上海海腾船务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海腾船务有限公司交纳。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钱旭
代理审判员汪洋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