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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孙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万某,女,住(略),系原告母亲。

被告孙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X街X路X号X室。

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独任审理,于2010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甲诉称,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09年5月协议离婚,原告与法定代理人共同生活,当时约定,原告的生活费按被告收入的25%计算,原告的医疗费、教育费由被告负担50%。被告拖欠了原告自2010年2月至今的抚养费及2009年9月至今的医疗费、教育费。现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教育费。

被告孙某乙辩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孙某乙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孙某甲2010年2月至2010年4月的抚养费2100元及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的医疗费、教育费1968.6元,合计人民币4068.6元;被告孙某乙自2010年5月起每月负担原告孙某甲抚养费700元至原告孙某甲18周岁时止;期间,原告孙某甲的教育费、医疗费由被告孙某乙承担其中的一半。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叶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峰

审判员 阋s

书记员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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