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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腾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时间:2005-04-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海法商保字第12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海法商保字第X号

申请人上海海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X镇X路X号E-X室,联系地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平,上海市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略)”(原船名“NO.(略)”)轮船舶所有人,联系地址(略).O.(略)。

申请人称,2004年12月9日,柬埔寨籍“NO.(略)”(译名“基库101”轮)拖带“建辰”号废旧船坞航行中,由于“基库101”轮操作不当,造成“建辰”号进水沉没于长江口,严重影响了船舶航行安全。事发后“基库101”轮船舶所有人(略)委托申请人作为代理在上述事故抢险过程中采取各种措施进行处理,申请人履行了代理义务,并为“基库101”轮垫付了大量救助及港务费用。在此期间“基库101”轮擅自逃离了事发现场。现停于上海港水域的“(略)”轮经上海海事局初步认定就是原来的柬埔寨籍“基库101”轮。为此,申请人于200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略)”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35万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七)项、第二十三条一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上海海腾船务有限公司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即日起扣押停泊于上海港的被申请人“(略)”(原船名“NO.(略)”)轮船舶所有人所属的“(略)”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人民币35万元的现金或本院认可的其他担保,以取得被扣船舶的获释;

四、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周荣庆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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