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海法强字第X号
请求人万特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X路X号T52-X楼。
法定代表人(略),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张嘉生,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现民,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上海沪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孔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曹建华,该公司职员。
请求人万特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责令被请求人上海沪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请求人交付进仓编号为(略)项下的货物。本院受理后,请求人于2005年4月1日以涉案货物已经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扣押为由,向本院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货物已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扣押,请求人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的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请求人万特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00元,由请求人万特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康维奇
代理审判员周荣庆
代理审判员张建琛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