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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11-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鄂民四终字第39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鄂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物流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徐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凌霄,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丰雷,江苏苏州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X路X号汇鸿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徐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芃,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卫国,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简称长江港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简称盛博龙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05)武海法商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8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基于长期友好的业务关系,也为即将进行的业务合作奠定基础,均表示愿意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并同意将本案纠纷内容纳入本院(2006)鄂民四终字第X号案中一并协商解决。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就本院(2006)鄂民四终字第38、39、X号等3案争议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内容见本院[2006]鄂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关于本案争议的处理,双方协议如下:

一、本案争议纳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鄂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并解决,本案中不付款。

二、本协议为本案纠纷的最终解决方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共计(略)元,由盛博龙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86元,由长江港务公司负担。二审本诉和反诉案件受理费合计(略)元,由长江港务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某兰

审判员王功荣

代理审判员苏江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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