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鄂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物流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徐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凌霄,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丰雷,江苏苏州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X路X号汇鸿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徐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芃,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卫国,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简称长江港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简称盛博龙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05)武海法商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8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基于长期友好的业务关系,也为即将进行的业务合作奠定基础,均表示愿意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并同意将本案纠纷内容纳入本院(2006)鄂民四终字第X号案中一并协商解决。现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就本院(2006)鄂民四终字第38、、39、X号等3案争议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内容见本院[2006]鄂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关于本案争议的处理,双方协议如下:
一、本案争议纳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鄂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并解决,本案中不付款。
二、本协议为本案纠纷的最终解决方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共计(略)元,由盛博龙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65元,由长江港务公司负担。二审本诉和反诉案件受理费合计(略)元,其他诉讼费用8000元,合计(略)元,由长江港务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某兰
审判员王功荣
代理审判员苏江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