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青浦龙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X路X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青浦区X镇X路X号(蔡某乙收)。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上海融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号EX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X路X号X室(韩某收)。
法定代表人韩某,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11月10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压铸件等货物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18元,被告于2008年11月、2009年1月及同年2月支付货款合计3万元,尚欠x.18元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仍拖欠至今,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价款。
被告辩称,对欠款事实及数额无异议,因资金紧张,所以拖欠至今,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融天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青浦龙源工贸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x.18元,具体支付日期如下:2010年6月30日之前支付x元;2010年7月30日之前支付x.18元;若被告逾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就上述未到期的全部债权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案受理费527.55元,减半收取263.78元,由被告负担,应于2010年7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4月2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慧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莉
审判员赵慧
书记员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