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航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伦,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华姿,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律师。
被告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云虹,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航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0年4月15日依法作出(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保全。2010年4月22日,原告以被告在实施保全后支付了涉案的全部欠款,相关纠纷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同时请求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了涉案的全部款项,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纠纷已解决,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及处理方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可予准许。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航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二、准许原告上海航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解除对被告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三、解除对被告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30,000元及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1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8,359.50元,由原告上海航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上海航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亮
审判员张彦
代理审判员谢徵
书记员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