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
被告吴某某。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6月17日协议离婚,依据其离婚协议约定:婚前男方欠女方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离婚后男方交还女方。协议离婚后,男方未按离婚协议履行其还款义务,经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该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支出和花费,该钱不应该由被告偿还。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欠条各一份,上述证据证明原、被告离婚及欠款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依据认定的证据,确认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1997年9月12日育有一女,取名吴某瑶,现就读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实验小学六年级。2009年6月17日,原、被告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于当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一份,载明:原、被告是自愿离婚,离婚后女儿由女方抚养生活;婚前男方欠女方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离婚后男方交还女方;……。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收欠现金壹万壹仟元整(x元)今天到家就给。后原、被告就还款事宜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某某支付原告毛某某欠款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就离婚后财产分割已达成协议,且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故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被告双方已离婚,依据该协议及欠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欠款x元,被告拖欠原告欠款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对形成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综上,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某某
欠款一万一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明
审判员彭磊
代理审判员牛建军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