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侯某某在自己家中以8000余元的价格非法收购赵X江、张X涛、李X涛(均已判刑)等人从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盗窃的铜芯电缆线200余米。经价格鉴定,该批电缆线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证人贾X中、赵X江、张X涛、李X涛的证言,本院(2008)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2008)第X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能主动认罪,其亲属能积极代其缴纳罚金,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常占伟
二O一O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