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男,1975年出生。
申请人王××,女,196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学坤,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王××、王××要求宣告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王××,男,1939年出生。申请人王××为被申请人之子,申请人王××为被申请人之女。被申请人王××有脑梗塞病史,近三年多来记忆力下降,反应迟钝,时有大小便失禁的情况出现,并多次走失。2008年5月16日,经洛阳市中心医院诊断,被申请人王××患有老年痴呆,虽经治疗但未治愈,且呈进行性,已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更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为了维护本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鉴定,被申请人王××诊断为:1、阿尔茨海默病,混合性。2、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王××为王××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崔占魁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