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葛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某某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夏智勇
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