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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市工贸新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该社月山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被告曾某之嫂嫂。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曾某分别于2003年11月29日、2004年1月20日在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月山信用社立据借款共计35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曾某仅偿还了部分利息,尚欠借款本金3500元及利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曾某迅速偿还该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

被告曾某辩称,借款是实,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某分别于2003年11月29日、2004年1月20日在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月山信用社立据借款2000元及1500元,约定月利率均为6.6375‰,借款到期日分别为2004年12月20日、2005年1月1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曾某就借款本金为2000元的贷款偿还了至2004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就借款本金为1500元的贷款偿还了至2005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余尚欠借款本金3500元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拖欠未还,原告遂于2010年5月17日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曾某所欠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元及利息1332元,被告订定于2010年6月25日一次性全部偿还。

二、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曾某承担罚息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被告曾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左强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曾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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