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舞钢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被告舞钢市金土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舞钢市昊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舞钢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舞钢市金土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土地公司)、被告舞钢市昊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金土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昊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舞钢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06年10月31日被告金土地公司由被告昊晟公司担保从我单位贷款x元,期限12个月,于2007年10月31日到期。借款到期后被告金土地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到2009年10月31日,被告金土地公司欠我社本金x元,利息x元。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金土地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合计x元,同时判令被告昊晟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金土地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方现在资金困难,愿用我方所有的尹集镇的矿来抵债。
被告昊晟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被告金土地公司由舞钢市德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后企业名称变更为舞钢市昊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担保从原告单位借款x元,借款期限为2006年10月31日起至2007年10月31日止,月利率为9.6‰,逾期按日利率万分之4.8计收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后被告分别于2007年2月16日和8月31日两次偿还利息x元,下余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金土地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昊晟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对此被告金土地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昊晟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土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舞钢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及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的利息x元,本息合计x元,如逾期不还,被告昊晟公司对此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金土地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素丽
审判员刘强
代理审判员王垒
二0一0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李宇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