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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奥医疗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孙某某、赵某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7-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苏民三终字第007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苏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天奥医疗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X路中广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家喜,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麻醉科副主任医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俊华,江苏南京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燕,江苏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上海市X路X号第六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

南京天奥医疗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奥公司)因与孙某某、赵某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潘家喜,被上诉人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俊华、何燕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赵某在庭审前向本院明确表示放弃其应享有的权利,不再参加本案的任何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天奥公司向孙某某支付销售回路内麻醉气体吸附器的税后利润共(略)元(自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2月15日),于2006年7月18日给付(略)元,于同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略)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4204元,由孙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04元,由天奥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茂仁

代理审判员吕娜

代理审判员顾韬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某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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