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某乙,女,生于1969年11月9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生于1969年10月23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65年10月13日,大专文化,住(略)。个体工商户。
申请人蔡某乙与被执行人王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8日以(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王某、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蔡某乙借款x.00元。王某、陈某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200.00元,由王某、陈某某共同承担,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王某仅履行偿还义务x.00元。2009年10月13日对陈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查封冻结了陈某某的个人财产(小汽车一辆)。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陈某某履行偿还义务x.00元。并由陈某某承担了本案本次执行费2100.00元。现该案已全部执结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陈某某个人“起亚牌”陕x号小型汽车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戚晓军
二0一0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