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湖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开发区X号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加余,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电信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X路X号。
代表人王某乙,负责人。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浙江省电信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公司经理。
被告丽水市南方迅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X街X号X楼。
法定代表人沈某,公司经理。
原告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电信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浙江省电信公司播放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7日受理后,被告浙江省电信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于2006年1月6日申请追加丽水市南方迅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通知了丽水市南方迅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电信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浙江省电信公司、丽水市南方迅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浙江省电信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浙江省电信公司、丽水市南方迅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某梁
审判员周晓
代理审判员周兴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贾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