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曾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丙。
委托代理人王予迅,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杰,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黄某乙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黄某乙、黄某丙同意离婚。
二、坐落于上海市X路X弄某号X室房屋归黄某丙所有,黄某丙支付黄某乙房屋折价款人民币60万元。黄某丙于2010年6月8日支付30万元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管,调解书生效后黄某乙即可领取;余款30万元于2011年2月28日前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管,黄某乙应协助黄某丙变更系争房屋权利人为黄某丙及银行贷款手续,变更手续全部完成后黄某乙可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代管款。
三、目前黄某乙房款还贷账户中的钱款归黄某丙所有,但保留在该账户中用于还贷。房屋贷款余额由黄某丙承担,已还贷款双方无争议。
四、双方各自掌握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
六、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00元,均由黄某乙承担。
七、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时彦
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卞晓勇
书记员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