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甬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浙江科祥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凯旋门商业中心X层1座。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德林,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秀峰,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明发机械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X街X村。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段逸超,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栋,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科祥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明发机械五金厂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科祥咨询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科祥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科祥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良宏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谢颖
二○○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