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案由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某某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陈某某应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支付被上诉人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2005年7月至2010年2月期间的燃气使用费人民币800元。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半承担。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1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卞晓勇
审判员邬梅
代理审判员陈某
书记员韩q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