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银红,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瑜,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1,150元。
审判长唐某珉
审判员 営U
代理审判员何渊
书记员申静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