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X号
原告四川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成都市X路二段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杨某,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日报社,住所地:成都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日报报业集团与被告成都日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四川日报报业集团以已与成都日报社达成和解为由,于200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四川日报报业集团申请撤回对成都日报社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日报报业集团撤回对成都日报社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四川日报报业集团负担,其余某件受理费1755元,其他诉讼费1053元,合计2808元,退还给原告四川日报报业集团。
审判长周廉书
代理审判员曾英
人民陪审员曾彤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