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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鹿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深圳百年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上海鹿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骏,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卫,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深圳百年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丁,该公司职工。

深圳百年厨具有限公司与上海鹿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的(2008)黄某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6月22日,上海鹿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海鹿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送达程序有误,致其缺席庭审,剥夺了该司的辩论权,据此申请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被申请人深圳百年厨具有限公司称,申请再审人认为原审法院应向其经营地址而不应向其注册地址送达诉讼材料的主张无法律依据;申请再审人所称被申请人刻意向法院隐瞒申请再审人的经营地址的说法也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上海鹿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再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信芳

书记员潘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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