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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赢轻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崔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赢轻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上诉人上海家赢轻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家赢轻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家赢轻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家赢轻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家赢轻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符望

审判员赵炜

代理审判员庄龙平

书记员王乐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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