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赢轻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上诉人上海家赢轻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家赢轻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家赢轻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家赢轻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家赢轻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符望
审判员赵炜
代理审判员庄龙平
书记员王乐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