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程现红,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旗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海平,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旗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程现红,被上诉人河南旗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海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林州市公安局关于该公司在公安局刻制备案印章印模的证明一份,可能影响案件实体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上诉人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张永军
审判员刘红军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