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某某。
委托代理人欧阳涛,上海林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芳,上海林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
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上诉人施某某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郑某某的原审诉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施某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郑某某人民币80,0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3.30元,由上诉人施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3.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16.65元,由上诉人施某某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1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该调解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艾
审判员徐树良
代理审判员姜婷
书记员莫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