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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甲与吴某某共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

原审被告薛某某。

法定代理人汤某甲。

原审被告汤某乙。

案由共有纠纷

上诉人汤某甲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0)杨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汤某甲于2010年6月10日支付吴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0,000元(已当场履行完毕);

二、案件一审受理费人民币2,525元,由汤某甲负担1,616元、吴某某负担909元;二审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汤某甲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10日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频

审判员李媛

代理审判员徐江

书记员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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