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集爱遗传与不育诊疗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丰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安军,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叶某某不服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09)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集爱遗传与不育诊疗中心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补偿叶某某人民币35,000元;该款于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三十日内交付。
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9.46元,由叶某某负担人民币1,929.46元,上海集爱遗传与不育诊疗中心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9.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14.73元,由叶某某负担,本院准予免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17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某燕
审判员陈建中
代理审判员李罡
书记员吴金怡